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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博客论坛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方可建站!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3-10-6

国家从2007年起,就对博客BBS论坛等电子公告网站进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没有取得许可的,禁止以任何名义开展博客论坛网站运营。

那么,我们要建立一个博客或论坛,应该如何才能建站呢?

首先,要办理博客论坛设立的申请登记。(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时限
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在6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时限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其审批流程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相同;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其审批流程与通用审批流程图相同。

办理博客论坛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济南冠森网络了解到,各地规定不一样,可以到各自所在地的省管局了解,大部分是需要提交以下资料的:

申请BBS/博客证(BBS/博客审批备案)应当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1、单位名称、专项申请的项目、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电话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2、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
3、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
4、提供接入服务的ISP单位名称及机房地址.
5、已获得ICP经营许可证或已经备案登记的单位,提供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材料的复印件.
6、在申请书落款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
(四)提供四项制度。
1、版主负责制度
2、软件过滤及24小时人工监看制度
3、规则张贴制度
4、栏目明确制度
(五)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特别应提供各BBS/博客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对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协议.
(七)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八)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东股权结构图。
(九)已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最后,办理论坛博客网站,还需要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BBS/博客证(BBS/博客审批备案)应当建立的相关制度
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省通信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申请开办BBS/博客应建立下述各项制度,未建立如下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不予批准BBS/博客。
(一)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博客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BBS/博客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文化艺术类留言板、网民聊天室、IT行业布告板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网站开办BBS/博客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对已开设的BBS/博客的应进行清理和规范。
(二)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博客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博客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BBS/博客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博客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需填写“BBS/博客版主资料登记表”)。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博客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三)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博客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博客前预先履行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册后则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博客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博客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
(四)规则张贴制度。
1、 严格要求开办BBS/博客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博客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2、上网使用者点击BBS/博客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画面,该画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五)安全保障措施。
1、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坚持对用户贴文上网实行先审后发制度,进一步强化技术保障措施和手段,对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然后供人浏览,不得未经审查直接上网公开。
2、严格落实记录保存制度,应当记录所提供的电子公告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
3、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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